集合論是在十九世紀後葉由Boole(1815~1864)及Cantor(1845~1918)所發展出來,Boole為英國數學家及邏輯學家,他在西元1854年出版「An Investigation of Laws of Thought」一書,被認為是符號邏輯方面,第一部有系統的著作。而Cantor生於俄國聖彼得堡(St.Petersburg),其後全家移民到德國,Cantor及其門徒在西元1874年到1895年間奠定了現代集合論的基礎,但是在他生前,德國數學界卻未能認識它的貢獻,晚年Cantor患有抑鬱症,最後死於精神療養院。

(甲)集合及其表示法

(1)在日常生活和數學學習中,常把一些對象放在一起,當作一個整體來觀察與研究。

舉例來說:

(a)一輛公車上的所有乘客。

(b)一條直線上的所有點。

(c)某高中一年一班全體學生。

(d)一元二次方程式x2−x−12=0的解。

像上述的例子,把可以明確指定的某些對象看做一個整體,這個整體稱為「集合」。組成集合的每個對象,稱為這個集合的元素。

一個集合元素的個數可以是有限的,像「一輛公車上的所有乘客」;

也可以是無限的,像「一條直線上的所有點」。只含有限元素的集合稱為有限集合,含有無限元素的集合稱為無限集合。

(2)集合的表示法: 常用的集合表示法有列舉法與描述法。 列舉法: 把集合中的元素一一列舉出來,並寫在大括號內,這種表示集合的方法稱為列舉法。 例如:天干所成的集合可表為{甲,乙,丙,丁,戊,己,庚,辛,壬,癸}

描述法: 如果在大括號內寫出這個集合元素的一般形式,再畫一條豎線或冒號,而在豎線或冒號的右邊寫上這個集合元素的公共屬性,那麼這種表示集合的方法稱為描述法。 即{x|描述x 的屬性} 例如:所有偶數所成的集合可表為{2n|n 為整數} 被 3 除餘2 的整數所成的集合可表為{3k+2|k 為整數} (3)集合與元素的關係: 習慣上,一個集合常用大寫字母A、B、C、…表示,元素用小寫字母a,b,c,x,y,…表示,如果x 是集合A 的元素,記為x∈A(讀做x 屬於A);而符號x∉A 表示x 不是A 的元素。

例如 A={−1,−4,5,6,8,10},−4∈A,11∉A。

習慣上,N、Z、Q、R 分別代表全體自然數、整數、有理數、實數所成的集合。 x∈N 表示x 為自然數;x∉Q 表示x 不是有理數。<參考數論>

(乙)集合之間的關係 (1)子集合 一個集合中部份元素形成的集合,我們稱為原集合的子集合(部分集合)。 例如:全班身高超過 175 公分的學生形成一個集合A,而這個集合可以稱為由 全班學生形成的集合 S 的子集合。當然A 有可能是S 本身。

定義: 如果集合 A 內任一個元素都屬於集合B,我們就稱A 是B 的子集,記做A⊂B 或B⊃A(讀A包含於B 或作 B包含A)。若集合A 中存在一個元素a 使得a∉B,那麼A 就不是B的子集,記作A⊄B(讀作A 不包含於B)。

例如:設集合 S={α,β,γ,δ},請在下列空格中填入∈,∉,⊄,⊂,⊃ 則 (1)α( ∈ )S ,ϕ( ∉ )S <集合與元素關係> (2){α}( ⊂ )S ,{α,β}( ⊂ )S , {α,1,δ}( ⊄ )S <集合之間關係> 定義:集合的相等 設有兩個集合 A 與B,若A 的每一個元素均屬於B(即A⊂B),且B 中的每個元素均屬於A(即B⊂A),則稱集合A 與集合B 相等,記作A=B。

例如:A={3,5,5,1,1}、B={3,3,5,1}根據定義A=B。 從集合相等的角度來看,集合的元素是不考慮先後順序、重複次數的, 因此{3,5,5,1,1}={3,3,5,1}={1,3,5}

實數的子集合: [a,b]={x∈R|a≤x≤b}(閉區間) (a,b)={x∈R|a<x<b}(開區間) (a,b]={x∈R|a<x≤b}(半開或半閉區間) [a,b)={x∈R|a≤x<b}(半開或半閉區間), 注意上述的符號均表集合,不需要再加{}之符號。

(2)集合的交集與聯集: (a)交集的定義: 由集合 A 與集合B 的共同元素所組成的集合稱為A 與B 的交集,記作A∩B,讀作A交集B,即A∩B={x|x∈A 且x∈B}。

例如:A={1,2,3,4,5}、B={−4,3,4,7,8},A∩B={3,4}。 例如:A 為所有偶數所成的集合,B 為所有奇數所成的集合。

A 與B 沒有共同的元素,此時為了集合理論的完整,我們引入了空集合。 空集合:我們稱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為空集合。記為φ或{ }。

規定空集合是任何一個集合的子集合。 (b)聯集的定義: 由集合 A 與集合B 的所有元素所組成的集合,記作A∪B,讀作A 與B 的聯集。即A∪B={x|x∈A 或x∈B}。

例如:A={1,2,3,4,5}、B={−4,3,4,7,8},A∪B={−4,1,2,3,4,5,7,8}。

性質:設 A、B、C 為三個集合 (a)A⊂(A∪B),B⊂(A∪B)。 (b)(A∩B)⊂A,(A∩B)⊂B。 (c)A∪B=B∪A,A∩B=B∩A。 (c)若A⊂B,則(A∪B)=B,(A∩B)=A。 (d)(A∪B)∪C=A∪(B∪C)。(A∩B) ∩C=A∩ (B∩C) (e) A∩φ=φ∩A=φ,A∪φ=φ∪A=A (f)(A∪B)∩C=(A∩C)∪(B∩C)。(A∩B)∪C=(A∪C)∩(B∪C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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